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文件要求,)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再由气象局进行专项审批,住建局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的整体流程之中,但建设方在竣工验收前,须提供检测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建设局在对防雷检测报告和防雷装置现场情况进行审核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新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仍然由气象局进行专项防雷装置审批,与原流程相同。 投入使用后的建(构)筑物、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仍由当地气象局负责审批。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具有气象局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且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根据国务院取消等级备案的相关要求,各级气象局不得要求外地防雷检测资质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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